首例零口供 依法判决一起醉酒驾车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6日,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办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人朱某拒不承认醉酒驾车,在有力的证据面前,“零口供”依然办成铁案被判决

2020年9月12日,朱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某副食店闹事,后店老板拔打110报警,城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朱某酒后驾驶,遂通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前往处置。交警到达后,对朱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7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将朱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民警对其多次讯问过程中,朱某均称其是驾车到达该副食店后,在副食店饮酒,不承认其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副食店内外监控视频、店主提供的手机视频以及周边证人证词等其他证据调查上下工夫,坚决将此案办成铁案。在朱某不坦白交代、“零口供”的情况下,交警大队将该案移送至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南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一审判决判处的是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刑拘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你接到判决后,在上诉期内你提出了上诉,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襄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裁定,裁定如下(全体起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着法槌的敲响,朱某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该案也成为南漳县多年来交通违法类“零口供”刑事判决第一案。



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科二级警长汪宗海回忆起该案从发生到今天尘埃落定的经过:“案发后,朱某百般狡辩,拒不承认自己酒后驾驶行为,我们通过现场查获执法记录仪视频以及调查走访,现场相关的所有人员或以及调取他闹事的商店内外监控,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在强有力的证据链面前,他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我们依法按照法定的程序,按照事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犯罪嫌疑人。”


全媒体记者:杨一帆/王成波

通讯员:邓丽

责任编辑:吴琼

(作者:杨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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