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漳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称2014年至2016年间,向被告多次供货仿古砖,货款总额30余万元。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20余万元后,未收到剩余5万余元货款,被告却称自己已将货款全部付清。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后诉至法院。
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庭前交流发现,被告的这笔业务一直系原告公司的业务员张某负责,被告支付剩余的5万余元货款时,按照张某的要求,将5万余元分两笔分别转账到张某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张某开设的公司银行账户。而张某已于2016年从原告处离职。
因此,庭审中,此案的争议焦点转变为:业务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原告虽未收到货款,但是否视为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
庭后,该案承办法官何法官联系张某得知,张某因与原告存在劳资纠纷而将该两笔货款截留,未交付原告。何法官遂建议张某与原告友好协商,尽快处理好该纠纷。两天后,原告与张某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虽然案件已经画上句号
但过程却引人深思
南法君不禁发出“灵魂三问”
......
来源:南漳县人民法院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