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漳县人民法院)
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
且外出躲避
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被告人韩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韩某在判决后指定期间内支付熊某、张某等34名工人工资共计255024元。
据悉,韩某自2015年6月经营南漳某工厂时,先后聘请熊某、张某等34名工人到厂内上班,并与其口头约定劳动关系。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厂停产停业,共计欠熊某、张某等34名工人工资共计255024元。2018年1月,县人社局向韩某经营的工厂下达相关文书,韩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并于同年2月离开南漳。2019年1月,韩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
韩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韩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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